2019年“国航监督员”事件后,知名编剧李亚玲被诉侵害他人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一事有了最新进展。今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双方当事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判决书显示,一审中,原告国航员工牛某虹主张被告李亚玲构成侵权,需赔礼道歉、恢复名誉、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104.6万元。
经北京互联网法院一审认定,李亚玲的部分言辞超过舆论监督的限度,构成了侵权,判决李亚玲删除微博中的侵权内容、赔礼道歉、并向原告赔偿精神抚慰金50000元。
据悉,事情的起因是2019年7月13日,知名编剧李亚玲发布微博和视频,称她在前一天乘坐国航航班时,自称“国航监督员”的旅客牛某某在机舱内大声斥责其他旅客。飞机抵达后,牛某某还报警称有乘客对她辱骂和攻击。2021年1月初,牛某某以网络侵权为由,将李亚玲告上法庭。
李亚玲提供的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7月12日,原告牛某某与被告李亚玲同乘国航公司承运的航班,从成都飞往北京。飞机在起飞前滑行阶段,牛某某看见同乘旅客在接打电话,便进行制止并告知乘务员。
上述旅客经劝阻挂断电话后,牛某某继续对该旅客进行责备,同时大声宣讲飞机上使用手机的危害和相关规定。在此过程中,牛某某情绪激动,言辞激烈。李亚玲等旅客认为牛某某行为过当,因此发生争执。
飞机降落后,牛某某拨打电话报警,声音较大、情绪激动。李亚玲等乘客认为牛某某报警内容与事实不符,再次与牛某某发生争执。
事发后,李亚玲陆续在其微博中对该航班内发生的事件及牛某某的既往行为进行披露和评论。原告牛某某诉称,被告李亚玲在其个人微博上对原告制止乘客违规使用手机的行为系恶意炒作和公开污蔑,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并向原告公开赔礼道歉,索赔5万元。
被告李亚玲辩称,自己的做法,属于正当行使舆论监督权,出发点是维护航空安全秩序和公共利益,属于“见义勇为”,不存在侵权。
4月1日,李亚玲向记者表示,尽管对二审判决不服,但只能执行了。她认为,法院在判罚金额和部分认定侵权细节上拔高了舆论监督者的法律义务,降低了被曝光者的容忍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