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只是正常上个班,竟然说我泄露公司机密,要求查手机微信聊天记录和通讯录,不让查就辞退。”
今年3月,在湖北武汉一家医疗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的林女士,遇到了一件让其气愤的事。
3月7日,公司在例会上以“找内奸”为由,提出要查看员工手机,原因是有人泄露了公司的组织架构和人员信息。
迫于无奈,员工们接受了检查,但没想到第二天,公司要求再次查看手机。
这次林女士拒绝配合,公司却以此认为林女士就是“内奸”,强行将其辞退,并拒绝给予赔偿。
用人单位是否有权查看劳动者的微信聊天记录?
用人单位基于用工管理权对劳动者个人信息进行收集处理的行为边界在哪?
劳动者的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应该怎么办?
查员工手机,擅自恢复员工电脑聊天记录已删,这个最离谱的是找内奸,碟中谍的味道是吧。
之前有的是分析手机电量,看app使用占比,甚至是在电脑上装行为感知系统,刚看了其他岗位就被辞退。
所以看下来就是两个事情,第一,侵犯隐私权的行为是要不得的。
第二,公司自己认定内奸就辞退员工也是违法的,需要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这里面规定的是“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而有权了解,是什么样的了解方式,还需要结合实际情况来判定。
更需要我们配套相关的解释。
《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其实对个人信息保护这块规定已经比较细化了,对于劳动者信息保护这块也需要跟上。
由于没有清晰的细化解释和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能够轻易超越适当范围要求劳动者提供个人信息。
而劳动者遇到这种情况,如果与公司协商未果,可以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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