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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一夫妻相约自杀,丈夫死后妻子直接离开(2023夫妻自杀)

发布时间:2023-03-27 11:29:56作者:小编酱

近日,江苏省海岸市法院审理了一起较为奇葩的案件,夫妻俩相约自杀,妻子应允,然而自杀当天,妻子却未能如约定的内容一般在丈夫赴死后自杀。

据新闻报道,丈夫小张怀疑妻子出轨,情绪失控,加上之前患过疾病,正欲因匕首结束自己生命的时候被妻子小陈拦下。

随后小张便与小陈提出夫妻共同投河自尽的想法,妻子答应。

次日,在河边,丈夫小张拿出刀捅向自己的心脏,随后便投河自尽。

但是妻子小陈却害怕了,并没有跳河,甚至对丈夫的跳河视若无睹,没有报警也没有呼救就离开了现场。

江苏省海安市法院在经过海安市检察院认定案件事实并提出量刑建议后,采纳了他们给出的建议,对小陈涉嫌故意杀人案做出了判决。

判定小陈构成故意杀人罪,判处她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就在法院现场,小陈还曾表示,当时真的希望他死了算了。

无论从相约自杀这个前行为,还是夫妻这个特定关系出发,妻子对丈夫、相约双方对对方都有法定救助义务。

妻子主观上预计到投河行为会导致死亡,但客观上不制止、不救助,放任死亡结果发生,这是一种不作为的行为,属于间接故意杀人,所以构成故意杀人罪。

相约自杀行为的定性:

1、如果相约自杀,其中一方受嘱先杀死对方,继而自杀未逞的,应以故意杀人罪论处,但是量刑时可以从宽处罚。

2、如果是相约的双方,一方教唆对方自杀,同时表示一同自杀。在共同自杀时,被教唆者自杀身亡,而教唆者自杀未逞的,对教唆者应按教唆自杀处理,定故意杀人罪。

3、如果相约对方各自实施自杀行为,其中一方死亡,另一方自杀未逞,未逞一方不负刑事责任,不能认定未逞一方犯有故意杀人罪。

当然,未逞一方如有教唆、帮助死亡一方自杀的行为,应另当别论。

另外,如果双方相约自杀,在一方实施自杀行为之后,另一方反悔放生思想变化而不实施自杀行为。

对实施自杀的一方有作为义务和作为能力、故意不予抢救或阻拦抢救而致其死亡的,对未实施自杀的人,亦应以故意杀人罪定罪处罚

故意杀人罪的法定最低刑期是3年。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 【故意杀人罪】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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